中華民國自然生態保育協會章程
內政部 71 年 6 月 2 日七十一台內社字第 83954 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 73 年 12 月 28 日七十二台內社字第 283253 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 79 年 4 月 9 日台(79)內社字第 792243 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 83 年 6 月 10 日台(83)內社字第 8313432 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 106 年 8 月 1 日台內團字第 1060056369 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 109 年 8 月台內團字第 1090039490 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 73 年 12 月 28 日七十二台內社字第 283253 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 79 年 4 月 9 日台(79)內社字第 792243 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 83 年 6 月 10 日台(83)內社字第 8313432 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 106 年 8 月 1 日台內團字第 1060056369 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 109 年 8 月台內團字第 1090039490 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自然生態保育協會。英名 SOCIETY FOR WILDLIFE AND NATURE R.O.C.簡稱 S.W.A.N.。
第二條:本會以保護自然生態環境,研討自然生態保育知能,提高社會大眾對自然生態保育之認識,以維護人類自然美好生活環境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日後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可設於其他地區;若遇會務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野生動物之保育及研究推廣事項。二、關於稀有植物之保育及研究推廣事項。三、關於海洋生物之保育及研究推廣事項。四、關於天然景觀之維護事項。
五、關於防治環境污染之研究推廣事項。
六、關於自然生態保育及生物多樣性之推廣、教育培訓宣導事項。七、關於與國際相類機構之合作聯繫事項。
八、關於自然生態保育及生物多樣性之學術探討事項。九、關於有關書刊之譯印發行事項。
十、其他有關事業之經營推動輔導事項。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條:本會以保護自然生態環境,研討自然生態保育知能,提高社會大眾對自然生態保育之認識,以維護人類自然美好生活環境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日後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可設於其他地區;若遇會務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野生動物之保育及研究推廣事項。二、關於稀有植物之保育及研究推廣事項。三、關於海洋生物之保育及研究推廣事項。四、關於天然景觀之維護事項。
五、關於防治環境污染之研究推廣事項。
六、關於自然生態保育及生物多樣性之推廣、教育培訓宣導事項。七、關於與國際相類機構之合作聯繫事項。
八、關於自然生態保育及生物多樣性之學術探討事項。九、關於有關書刊之譯印發行事項。
十、其他有關事業之經營推動輔導事項。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凡年滿廿歲,贊同本會宗旨,經會員一人以上介紹,經本會理事會之通過,得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經會員一人以上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之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得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三人,以行使權利。另學術機構或單位得以學術團體之名申請加入本會為學術團體會員,其申請及代表推派與團體會員相同。
三、贊助會員:凡對本會提供贊助或支持之團體或個人,並經理事會通過者。
四、名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經理事會提出,再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審核通過之團體或個人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五、預備會員:贊同本協會宗旨,但未年滿二十歲者,得為本會預備會員。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名譽及預備會員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列下: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
一、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經會員一人以上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之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得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三人,以行使權利。另學術機構或單位得以學術團體之名申請加入本會為學術團體會員,其申請及代表推派與團體會員相同。
三、贊助會員:凡對本會提供贊助或支持之團體或個人,並經理事會通過者。
四、名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經理事會提出,再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審核通過之團體或個人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五、預備會員:贊同本協會宗旨,但未年滿二十歲者,得為本會預備會員。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名譽及預備會員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列下: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
四、免費贈閱本會出版之一般刊物。五、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
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凡本會會員連續兩次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第十條:凡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得經理監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會員有上述情形經理監事會查明屬實者,得先予以處理,再提會員大會追認。
第十一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凡本會會員連續兩次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第十條:凡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得經理監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會員有上述情形經理監事會查明屬實者,得先予以處理,再提會員大會追認。
第十一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廿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其中一人為執行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執行副理事長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 1 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廿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其中一人為執行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執行副理事長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 1 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任卸任理事長為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任卸任理事長為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五、 本會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五、 本會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一)個人會員應繳納入會費貳百元。
(二)一般團體會員應繳納入會費壹仟元。
(三)學術團體會員應繳納入會費壹仟元。
(四)預備會員免繳納入會資。
(五)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無須繳納入會費。二、常年會費
(一)個人應繳納常年會費壹仟元。
(二)一般團體應繳納常年會費壹萬元。
(三)學術團體會員應繳納入會費壹仟元。
(四)預備會員免繳納入會資。
(五)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無須繳納入會費。二、常年會費
(一)個人應繳納常年會費壹仟元。
(二)一般團體應繳納常年會費壹萬元。
(三)學術團體應繳納常年會費伍仟元。
(四)預備會員應繳納常年會費陸佰元。
(五)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無須繳納常年會費。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制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 109 年 7 月 4 日第 12 屆第 3 次會員大會通過。
一、入會費:
(一)個人會員應繳納入會費貳百元。
(二)一般團體會員應繳納入會費壹仟元。
(三)學術團體會員應繳納入會費壹仟元。
(四)預備會員免繳納入會資。
(五)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無須繳納入會費。二、常年會費
(一)個人應繳納常年會費壹仟元。
(二)一般團體應繳納常年會費壹萬元。
(三)學術團體會員應繳納入會費壹仟元。
(四)預備會員免繳納入會資。
(五)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無須繳納入會費。二、常年會費
(一)個人應繳納常年會費壹仟元。
(二)一般團體應繳納常年會費壹萬元。
(三)學術團體應繳納常年會費伍仟元。
(四)預備會員應繳納常年會費陸佰元。
(五)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無須繳納常年會費。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制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 109 年 7 月 4 日第 12 屆第 3 次會員大會通過。